中恒电气: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20
关于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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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SJ2013H0102 号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恒电气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恒电气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恒电气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原通知,已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2013 年 3 月 7 日,中恒电气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中恒电气
提交关于要求增加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件,其提出增加一项《关于调
整中恒电气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要求纳入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中恒电气于 2013 年 3 月 9 日公告该事项,并于同日在《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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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根据该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其余原通知所列明事项未发生变动。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确认 201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关于调整中恒电气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上述第 10 项议题系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并由公司董事会审核后予以纳
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在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合法合规性及其间所履行的法律
程序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有权并应予以审议。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为 2013 年 3 月 20 日上午 10 点;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东信大道 69 号,中恒电气
五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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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 3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律师、保荐机构代表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7 人,持股数共计 71,359,404 股,约占中恒电气总股本 126,794,595 股的
56.2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第 4 项、第 10 项因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为特别决议事项,
其他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第 4 项未获通过,其
余各项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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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3H0102”《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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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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