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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6-13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3-3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2013 年 6 月 13 日 10: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五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135,650,0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53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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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朱国锭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赵大春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3)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徐益军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4)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易国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5)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陈志云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6)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庆捷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熊兰英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3) 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易开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吴淼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2、   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黄晶晶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上述 2 名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5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50,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共 3 页 第 2 页
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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