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关于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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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33010007 号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恒电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中恒电气公司 2013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中恒电气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关于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恒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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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
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恒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
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中恒
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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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完
成对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博瑞公司)100%股权
的收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现将收购中恒博瑞公司
股权时中恒博瑞公司原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公
司)、北京中博软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博软通公司)、北京
恒博达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博达瑞公司)、周庆捷、张永浩、
杨景欣、胡淼龙和朱国锭所作业绩承诺 2013 年度实际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2 年 6 月 4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向中恒博瑞
公司原股东中恒投资公司、中博软通公司、恒博达瑞公司、周庆捷、张永浩、杨
景欣、胡淼龙和朱国锭发行 23,654,595 股股份,以收购其持有的中恒博瑞公司
100%股权。中恒博瑞公司原股东针对该次股权交易承诺,若中恒博瑞公司在盈
利预测补偿期限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不到承诺的业绩,不足部分将
由中恒博瑞公司原股东以其认购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本公司已于 2012 年度
完成对中恒博瑞公司股权的收购,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 2012 年至 2014 年,在
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中恒博瑞公司原股东所作的业绩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
3,500.00 4,160.00 5,000.00
益后的净利润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2013 年 度, 中 恒博瑞 公 司 经审 计 后 扣除非 经 常 性损 益 后 的净利 润 为
4,390.76 万元。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中恒博瑞公司原股东所作的业绩承诺及实
际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 3,500.00 4,160.00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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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后的净利润
实际实现数 3,606.97 4,390.76
是否完成承诺业绩 是 是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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