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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5-04-1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杭州中恒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杭州中恒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
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     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
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规定,制定本规则。                     则。
     第十五条第三款 召集股东应在            第十五条第三款 监事会和召集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料。                                   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若股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事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项之一的,公司应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参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大会提供便利。若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提
                                       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应通过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应通过
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       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
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     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
示性公告。                             示性公告。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
                                       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
                                       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
                                       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的答
                                       复。
    第六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第六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     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东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
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的规定。                               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     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事诉讼。                               诉讼。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权益。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
                                   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