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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08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5-5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7日10:00(星期二)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
月6日15:00至2015年7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
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总
数257,908,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0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
257,908,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290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0.000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1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7,908,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提名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7,908,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叶远迪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7月8
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