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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杭州中恒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

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对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更换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更换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许广安先生的简历,未发现许广安先生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了解,许广安先生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许广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本页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            ——————          ———————



                                                    20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