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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2015-12-31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5-9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公告了《关
 于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51),公司实际
 控制人朱国锭、总经理赵大春先生(以下简称“前述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能源互联网战略布局的坚定信心,计划根据市场情况,自
 2015年7月3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朱国锭、赵大春先生的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计划情况
    1、增持人:朱国锭,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大春,公司总经理。
    2、增持目的: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号召,基于对公司
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既定战略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践行共同促进
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3、增持方式:竞价交易。
    4、增持计划:前述人员计划自2015年7月3日起六个月内以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元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200万股、增持股份占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0.3822%;合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高于300万股、增持股份占
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0.5733%。
    二、增持实施情况
    1、朱国锭、赵大春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增持均价(元) 占公司总股本
 增持人         增持日期         增持股份(股)
                                                    (元/股)      比例(%)

            2015 年 7 月 3 日       100,000           20.84

            2015 年 7 月 3 日       10,000            22.58
 朱国锭                                                            0.2853%
            2015 年 7 月 6 日      1,282,700          19.63

            2015 年 7 月 15 日      100,000           22.08

 赵大春     2015 年 7 月 3 日       521,700           20.84        0.0997%

           合计                    2,014,400                       0.3850%

    2、朱国锭、赵大春先生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增持人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朱国锭    39,972,292             7.64%            41,464,992        7.92%

赵大春    1,628,500              0.31%            2,150,200         0.41%

    本次增持前,朱国锭先生通过控制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控制公司股份200,389,7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30%;朱国锭先生配偶包
晓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7%,合计控制
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8.81%。本次增持完成后,朱国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
制公司股份的比例增加了0.2853%,达到49.1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
51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截止本公告日,前述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执行完毕,且公司已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朱国锭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
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增持人朱国锭先生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免予提出
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