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6-2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2016年4月21日(星 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 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 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 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 总数290,51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21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 290,502,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519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0015%。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股份1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梁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6,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弃权2,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861%;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14%; 弃权2,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3.7525%。 5、《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6、《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7、《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7,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7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10%。 9、《关于确认2015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0,508,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4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3.75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梁瑾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6年4月2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