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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2016-09-14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6-4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恒电气”或“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中恒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955 号)核准。目前,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 6 家发行对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福星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已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
阅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其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
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
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
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内容不存在
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
用的由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
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