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7-04-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恒电气(002364)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小敏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琦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6 年共发表 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代表人向交易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所报告的情形,保荐代表人也未曾向交易
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于 2010 年 1 月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中恒电气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恒电气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恒电气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中恒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包晓茹和赵大春于 2015
是 不适用
年 7 月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中恒电气股份。
朱国锭、周庆捷于 2015 年 8 月承诺:
至中恒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中恒电气股票或发出减
是 不适用
持计划。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自愿
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关方遭受
的损失,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朱国锭于 2016 年 1 月承诺:至中恒电
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是 不适用
减持中恒电气股票或发出减持计划。如
违反上述承诺,将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赔偿相关方遭受的损失,并接受
监管部门的处罚。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于
2016 年 9 月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
锭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 6
家发行对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福星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汇融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于 2016 年 1 月作出
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是 不适用
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6 年 9 月,原保荐代表人栾晓洁女士
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中恒电气持续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孙
琦先生担任中恒电气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赵小敏 孙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