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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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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
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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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本
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收到持有公司 8.07%股份的股东暨公司董事长朱国锭先生提交
的《关于提请增加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请董事会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公告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增加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临时提案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其余事项无变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星期四)14:00 在杭州市高新区
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 69 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80,133,4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07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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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8、《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确认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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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
同意:444,2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审议通过《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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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4,2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133,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4,2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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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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