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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8-8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年10月14日(星期日)-2018年10月15日(星
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4
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
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总
数280,453,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64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
280,014,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686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38,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77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76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5,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78%。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叶远迪律师、陈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280,453,38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
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叶远迪律师、陈珊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