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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6-29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9-3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
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
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      月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
组以《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中恒电气股份      小组以《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中恒电气股
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43号)批准,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43号)批
由杭州中恒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      准,由杭州中恒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更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30000000036983。                           91330000253916340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份;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      1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
事长1人。                                   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方案;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司承担。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