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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规范公司内部制度管理,保护公
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
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
发现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裘益政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薛静女士和袁
樵先生已作出承诺将尽快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朱国锭先生、赵大春先生、周庆捷先生、孙丹女士、陈
志云先生、刘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薛静女士、袁
樵先生、裘益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            ——————            ——————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