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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议案》,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
会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       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市规则》”)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杭州中恒电气股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
则。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与证券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和董事会负责。
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       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任何一种情形;                           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
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   亦可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其要求的有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
                                         送其要求的有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
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
                                         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
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
                                         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
                                            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
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
                                            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陈述报告。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内将其解聘:                                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一)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      职责;
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
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
                                          过后生效。
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鉴于对《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相关条款作出上述修改和增补部分条款后,
导致原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相应章节和条
款的序号亦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