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9-8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女士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1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朱国锭、包晓茹:
    经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于
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
包晓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2013年5月
28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
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3,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
电气48.9% 股份 ;2019 年6月24日 ,朱 国锭 通过 大宗交 易减 持中 恒电 气股份
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4.3%股份;2019
年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3.3%股份。
    你们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
每减少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
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们作
为实际减持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们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按照决定书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范要求及董监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