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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
情况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意见如下: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事项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
的对外担保事项。2021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
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遵循有关规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
有效执行,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
动均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准
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续聘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独立
审计。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
续性。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在保障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人员工作效率
及公司经营效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
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
等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允合理;该类关联交易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八、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公司的财
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静                   袁樵                   裘益政




    ——————            ——————            ——————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