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 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的担保;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担保;
5000万元人民币;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
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
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义务: 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