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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   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的担保;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担保;
5000万元人民币;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
                                           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
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义务:                                     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
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