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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2年7月)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2年7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内部
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内部机
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
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
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
       第十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
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
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
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
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给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的必备内容。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
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九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
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
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
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
行专项审计;
       (六)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七)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九)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十)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一)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
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四)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
议;
       (十五)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六)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
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
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
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
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
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
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5、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
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
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
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
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
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
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
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
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
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
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
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
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
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
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
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