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
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
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建立来访者投资者管理管理
档案,投资者管理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