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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等有   《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      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织;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第九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转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
                                           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
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
                                           为,包括但不限于: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投资等);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或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者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签订许可协议;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代理;
                                           (十六)代理;
(十六)租赁;
                                           (十七)租赁;
(十七)与关联人方共同投资;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存贷款业务;
                                           (十九)存贷款业务;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
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   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
要的回避措施:                             的回避措施:
……                                       ……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                                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股东为自然人的);
6、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6、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切的家庭成员;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7、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可能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股东的表决情况。
                                            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
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
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
关的交易。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计算范围。                                  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
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表 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表决和
决和披露:                               披露,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息、红利或者报酬;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制度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关联
                                         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