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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公司再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决议;
    (二十四)公司股权激励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决议;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主动或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或人员: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岗位人员或
重大事件参与成员等;
    (三)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中介服务可以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
师事务所、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等;
    (五) 上述规定中涉及到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日
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信息中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并且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材料和会
计报表、统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应书面发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月度、季度、年度
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应当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动前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
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之日起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盘、磁盘、光盘、录音、录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同时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
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责任人和
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知晓公司内幕信息即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向公司董事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程序时,应同
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见附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本制度的要
求提供)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记录内
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渠道、知悉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 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送转方案为每10股
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等重大
事项;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
       (五)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
公司依法披露后之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外泄,或
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因履行工作职
责或中介服务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
情况提示风险,有业务合作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公
司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应立即进行自查,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进行追缴,同时视
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
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浙江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附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报送人:                           报送时间:

内幕信息内容

序号     姓名/单位   工作部门   岗位/职                证券账户   与公司关系
                                          身份证号码
                                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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