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 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查,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无偿 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