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 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为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财务资 助款项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接受控股股 东无偿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