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事前审查,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综合考虑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拟放弃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