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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6-09  

						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股票代码:002401            编号: 2020-029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

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结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和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为规
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并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5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2 月,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6,160,100 股,股票上市日为 2020 年 2 月 21 日。授予

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303,240,000 股增加至 309,400,100
股,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303,240,000 元增加至 309,400,100 元。


                                  1 /8
       上述变更事项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0BJA130003)。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公

司的经营范围为: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及航运信息化,工业自动化,
安全防范工程领域的软、硬件产品科研、开发、销售、系统集成,承
揽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承包;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网络技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
自营技术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

术服务。
       因经营范围变更尚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核准,以上经营
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修改的主要原因
       1、准确反映公司于 2020 年 2 月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后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的变动情况;
       2、全面描述公司关于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范围的变动情

况;
       3、有效符合《公司法(2018 年修正)》、《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的
规范要求。

       (二)修改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结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修订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2 /8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注 册资 本为 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30,324 万元。                        309,400,100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2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确定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的其他人员。                         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及航       营范围: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及航
     运信息化,工业自动化,安全防范       运信息化,工业自动化,安全防范
     工程领域的软、硬件产品科研、开       工程领域的软、硬件产品科研、开
     发、销售、系统集成,承揽相关工       发、销售、系统集成,承揽相关工
     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承包,       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承包;
3
     网络技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
     自营技术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技       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网络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       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自营技
     术服务。                             术 产 品的 进 出口 业务 以 及技 术 咨
                                          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公司
4    总股本 30,324 万股,均为普通股。     总股本 309,400,100 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5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司收购其股份的;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3 /8
    第 二 十 五条 公 司 收购 本 公司 股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收购 本公 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 ,可 以 通过 公 开的 集 中交 易 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第二十六条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7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 得 超过 本 公司 已发 行 股份 总 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法转让。                              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8   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        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        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股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票 进 入全 国中 小 企业 股 份转 让 系
    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统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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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申报离任六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

                                   4 /8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所持本公司的
     得超过 50%。                              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                              有 的 及利 用 他人 账户 所 持本 公 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的股票。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
     担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系统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系统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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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票 的 开始 时 间不 得迟 于 现场 股 东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召 开 前 一日 下 午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 不 得早 于 现场 股东 大 会结 束 当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会 结 束 当日 下 午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日。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公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            个交易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系统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5 /8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 以 提 案 的 方 式提 请 股 东大 会 表   单 以 提案 的 方式 提请 股 东大 会 表
     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独 立 董事 和 非独 立董 事 的表 决 应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当分别进行。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11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况。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名并选举产生。                            况。
                                                    …………
                                                    对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第九十六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12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 不 超 过 营 业 执照 规 定 的业 务 范   动 不 超过 营 业执 照规 定 的业 务 范
     围;                                      围;
13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            真实、准确、完整;
     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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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真实、准确、完整;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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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 与 考核 委 员会 中独 立 董事 占 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行;
15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一 百 二十 八 条 在公 司 控股 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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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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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7 /8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传真送出的,电子邮件、传真发出
      期。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注:除上述主要修改外,公司对少量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
号进行调整。)
    因公司章程修改尚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核准,以上章程
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备案通过的公司章程为准。
    四、相关变更手续工作安排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公

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签署页。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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