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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27  

						股票代码:002401           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编号: 2020-045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040 ) 已 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 公 告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惠星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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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600 号 5 号楼 8 楼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6 人,代表股份
159,447,8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534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94 人,代表股份 159,436,3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530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1,47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3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0 人,代表股份 6,001,805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9398%。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人或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447,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96%;反对 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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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01,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57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9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
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48,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19%;反对 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256,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9892%;反对 57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1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船舶运输科学
研究所、瞿辉先生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磊、柳伟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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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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