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2020-12-11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激励对象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激励对象进
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示情况的说明
1、公示内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 OA 系统公告
4、反馈方式:以书信、邮件、电话、面谈反映情况等
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根
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预留股份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
页)
监事签名:
叶红军:
郝文义:
杨 阳:
陈建飞:
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