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深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15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
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股
东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会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二十九条所述凭证在签名册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
需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
在签名册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
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
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
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
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
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的
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
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
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此决定董事、监事的选聘,直至聘满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议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
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九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
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七十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七十一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
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
者,可发言。
       第七十二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
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八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
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不可分割之附件,是对《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大会事项的解释、细化和补充,与《公司章程》中不一致之处,以
《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均包括本数,“过”、“多于”、
“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