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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南: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 深南        公告编号:2022-070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已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2 年触及下列情形之一:(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5)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6)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南股份”)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
部关注函〔2022〕第 367 号)。公司对关注函所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对关注函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2022 年 8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
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201.1 万元,同比下滑 51.44%;实现净利润-794.58 万元,
同比下滑 118.81%;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72.45 万元,同比下滑 124.07%。
    你公司《2021 年年报》及《2022 年一季报》显示,2021 年度、2022 年一季
度营业收入分别同比下降 78.03%、85.32%;2021 年末,你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资
金被冻结的情形,且存在多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你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已全部被冻结。
     请结合你公司目前营业收入持续大幅下滑、盈利情况持续恶化、银行账户
 被冻结、诉讼事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全部被冻结、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及债
 务情况等,充分提示你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
 风险、退市风险、诉讼风险等。
     公司回复:
     1、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近期基本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受疫情及原业务团队离开的影响,公司
 业务收入及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公司业务发展结果不达预期;同时
 上游投资压减,市场需求萎缩,市场开拓难度加大,应收账款周期加长且回收压
 力加大,对公司的业务拓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2021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
 10,585.35 万元,比上年同期 48,183.54 万元下降 78.03%,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94.09 万元,比上年同期 1,681.79 万元下降 783.44%;2022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201.1 万元,较上年同期 6,592.46 万元下降 51.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4.58 万元,较上年同期-3,63.13 万元下降
 118.81%。
     如 2022 年全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公司存在触
 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资金及债务情况
     公司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资产余额为 2.08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 6,924
 万元),负债合计 5,926 万元(其中应付货款 2,65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8%。
 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能覆盖公司全部的负债合计,不存在重大的经营风险。
     3、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主要子公司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诚科
 技”)银行账户、资产受限情况如下表:
序   开户账户银   账户类型                    被冻结金额      被冻结日
                             被冻结单位名称                                 被冻结具体原因
号    行名称      及用途                          (元)           期
                                                                          为铭诚科技股东朱岳
     中国民生银              广州铭诚计算机                               标、缪坤民、徐晶晶
1                 一般户                      15,214,078.36   2022/4/12
      行**支行                科技有限公司                                与铭诚科技关于盈余
                                                                          分配的民事纠纷案件

     上述铭诚科技中国民生银行**支行账户部分资金冻结事项,为铭诚科技股东
            朱岳标、缪坤民、徐晶晶与铭诚科技关于盈余分配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基本情
            况如下:铭诚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同意铭诚科技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全体股东按持
            股比例进行现金分红。股东朱岳标辞去铭诚科技总经理之后,新任管理团队根据
            公司的资金现状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建议大股东向铭诚科技股东会提请重
            新审议该利润分配议案,铭诚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股东会重新审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撤销 2021 年 8 月 19 日股东会做出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原告铭诚科技股东朱岳标、缪坤民、徐晶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铭诚科技向朱岳标、缪坤民、徐晶晶支付 2020 年分红款、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
            涉及金额 15,214,078.36 元。目前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开庭,尚未有判决
            结果。
                公司仍有充足的日常运营资金,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可正常
            结算,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争取尽快解除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诉讼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立案/
序                                                                        标的金额                  披露日
     传票时      案号                        案情概述                                  进展结果
号                                                                        (元)                    期
       间

                                              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深
                                                                                       被告无可
               (2020)     圳思达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原                                   2022
     2020/1                                                                            供执行的
1              深国仲裁     告向仲裁院提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    987,003.58                年4月
      0/30                                                                             财产,执行
               5204 号      本金 910,000 元及延迟退款损失;判令被告承担                              16 日
                                                                                       终结
                            本案律师费 46,000 元和仲裁费用。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惠
                                                                                       被告无可
               (2021)     州市沃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                                   2022
     2020/1                                                                            供执行的
2              京仲裁字     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246,502.35                年4月
      2/7                                                                              财产,执行
               第 1857 号   付货款 208,424 元及逾期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                              16 日
                                                                                       终结
                            本案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用。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星
                                                                                               民事一审
                          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1)、广州爱华网络科技
                                                                                               2022 年 3 月
                          有限公司(被告 2)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
             (2022)                                                                          15 日开庭,     2022
    2022/1                提起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3            粤 0105 民                                                         9,103,598.00   2022 年 6 月   年4月
     /13                  9,055,598 元及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资金占用利
             初 400 号                                                                         10 日签订       16 日
                          息;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财产
                                                                                               调解协议
                          保全费;令被告 2 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书
                          责任。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科
             (2022)     汇智联科技股份公司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判                           2022 年 4 月    2022
    2022/2
4            粤 0307 民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 290 万元及违约金           3,455,291.00   13 日已出      年4月
     /11
             初 3823 号   55.5291 万元;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                         具调解书        16 日
                          财产保全费。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广
             (2022)
                          西德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原                           2022 年 5 月    2022
    2022/3   桂 0103
5                         告向法院提起请求: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            1,689,502.50   9 日开庭,     年4月
     /1      民初
                          款 160,905 万元及违约金 80,452.5 元;令被告                          等待判决        16 日
             3800 号
                          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旭
             (2022)粤     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                           2022 年 6 月    2022
    2022/3
6            0106 民初    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            1,053,513.00   6 日开庭,     年4月
     /5
             13907 号     76.5043 万元及违约金 23.647 万元;判令被告承                         等待判决        16 日
                          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原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某某旅
             (2022)粤     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                           2022 年 7 月    2022
    2022/3
7            0106 民初    提 起请 求 : 判令 被 告 向原 告 支付 拖 欠 合同 款   1,125,960.00   27 日已开      年4月
     /4
             10641 号     107.276 万元及违约金 5.32 万元;判令被告承担                         庭              16 日
                          本案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2022 年 8 月
                          原告深圳市深南臻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23 日已开
                          被告深圳纷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
             2022)粤                                                                          庭,2022 年
                          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                                           2022
    2022/2   0305 民                                                                           8 月 25 日作
8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9,968.05 元及逾期支              25,000.00                  年4月
     /18     初 2705                                                                           出一审判
                          付合同款项的资金利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                                           16 日
             号                                                                                决,支持原
                          纳的质量保证金 5,000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告诉讼请
                          讼费用。
                                                                                               求
             (2022)     仲裁委员会判决被告龚**支付原告广州铭诚计
                                                                                               已收案,未      2022
    2021/1   粤 0106 民   算 机科 技 有 限公 司 终 止劳 动 关系 经 济 补偿 金
9                                                                                  55,549.00   出开庭传       年4月
    2/10     初 21789     55549.2 元。被告不服裁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
                                                                                               票通知。        16 日
             号           上诉。请求改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47613.6 元。
                                                                                              已收案,未
              (2022)                                                                        开庭,被告
                                                                                                             未达到
     2022/6   粤 0113 民   徐**未缴纳应纳个税,公司向其请起诉讼,请求                         已补缴税
10                                                                                 307,840                   披露标
      /22     初 12964     向公司支付 307840 元代缴个税。                                     款,双方和
                                                                                                             准
              号                                                                              解,已出撤
                                                                                              诉裁定。
                                                                                              已完成受
              (2022)
                                                                                              理费缴费,     未达到
     2022/8   粤 0106 民   朱**未缴纳应纳个税,公司向其请起诉讼,请求
11                                                                                 307,840    未收到正       披露标
      /5      初 29174     向公司支付 307,840 元代缴个税。
                                                                                              式开庭传       准
              号
                                                                                              票。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1、判令
                           被告中山市石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                           2022 年 7 月
              (2022)
                           合同款项 624425.53 元及逾期利息 56411.6 元                         29 日开庭, 未达到
     2022/6   粤 2071 民
12                         (以 624425.53 元为本金按照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680,837.13    2022 年 8 月   披露标
      /17     初 19877
                           率计算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6 日第二      准
              号
                           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6 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                      次开庭.
                           案全部诉讼费。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1、判令
                           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立即支
                                                                                              2022 年 8 月
              (2022)     付合同款项 118836.9 元及资金占用费 13435.07                                       未达到
     2022/7                                                                                   12 日已开
13            云 0721 民   元(以 118836.9 元为本金按照按银行同期贷款           132,271.97                   披露标
      /25                                                                                     庭,等待判
              初 959 号    利率 3.7%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至实际清偿之                                     准
                                                                                              决
                           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6 月 8 日);2、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2022 年 5 月
                           原告佛山市可普智能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
              (2021)                                                                        17 日第一
                           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纠                                               2022
     2022/3   粤 0106 民                                                                      次开庭
14                         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425,764.00                   年4月
      /19     初 43078                                                                        2022 年 6 月
                           各 个 项 目 工 程 进 度 款 132,696 元 及 验 收 款                                  16 日
                   号                                                                         10 日第二
                           293,068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次开庭

                           原告徐晶晶起诉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                           民事一审
              (2022)
                           公司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                         2022 年 7 月        2022
     2022/3   粤 0106 民
15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分红款 744,610         760,703.92    8 日开庭,     年4月
      /29     初 14554
                           元及利息 16,093.92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尚未有判        16 日
              号
                           费用。                                                             决结果。

                           原告缪坤民起诉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                           民事一审
              (2022)
                           公司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                           2022 年 7 月        2022
     2022/3   粤 0106 民
16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分红款                2,890,674.89   8 日开庭,     年4月
      /29     初 14553
                           2,829,518 元及利息 61,156.89 元;判令被告承                        尚未有判        16 日
              号
                           担本案诉讼费用。                                                   决结果。
                              原告朱岳标起诉被告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                          民事一审
                (2022)
                              公司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请                        2022 年 7 月         2022
     2022/3     粤 0106 民
17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0 年分红款              11,562,699.55   8 日开庭,       年4月
      /29       初 14548
                              11,318,072 元及利息 244,627.55 元;判令被告                       尚未有判          16 日
                号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决结果。
                                                                                                已和解,两
                                                                                                被告共计
                穗劳人仲      原告徐**向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南                                             2022
     2022/5                                                                                     支付
18              字(2022) 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两被告请求支付工资与补偿                   401,465                    年4月
      /24                                                                                       401465.41
                8120 号       金共计 772098 元。                                                                  16 日
                                                                                                元工资及
                                                                                                补偿款。
                              合同纠纷,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向申请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拟于 2022       未达到
19    无        京仲案字      支付货款 4861595.4 元;                            5,812,670.10   年 10 月 12     披露标
                第 3307 号    2、违约金 951074.7 元(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开庭          准
                              日);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诉讼总金额合计 41,024,685.99 元
合
                       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合计金额为 19,170,708.53 元,占总金额的 46.73%;
计
                       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合计金额为 21,853,977.46 元,占总金额的 53.27%。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周世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红岭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红岭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63,447,9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8%;
            其中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 28,56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7%;累计被司法
            冻结本公司股份 63,447,9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8%;累计被轮候冻结本公
            司股份 301,504,023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475.20%。具体质押和冻结情况如下
            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持股比    累计质押股                           累计被冻结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例(%)     份数量                                数量
                                                          (%)       (%)                      (%)          (%)

      周世平         45,864,029   16.97%    28,563,100    62.28%     10.57%       45,864,029     100%          16.97%
红岭控股
            17,583,903   6.51%       0.00       0.00     0.00    17,583,903   100%   6.51%
有限公司

 合计       63,447,932   23.48%   28,563,100   45.02%   10.57%   63,447,932   100%   23.48%

           (1)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
    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案件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
    送至深圳市人民检查院。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家属
    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涉及的上述刑事案件目前已进入审
    判阶段。
           上述股份被冻结主要涉及控股股东周世平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刑事案件,其处
    置情况取决于各法院的司法裁决,目前暂未收到被司法强制执行通知。
           (2)由于周世平先生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触发股票质押提前购回情形,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向周世平先生发送了《关于要求周
    世平先生股票质押回购合约提前购回的提示函》,要求周世平先生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前对上述质押合约进行提前购回,否则视该笔股票质押合约违约。2021
    年 7 月 29 日,周世平先生未按期将上述股票质押合约提前购回,首创证券向周
    世平先生发送了《关于对周世平先生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的违约提示函》,首创
    证券将启动处置程序,拟通过二级市场竞价卖出、大宗交易、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其他合法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的方式
    减持周世平先生所持公司股份预计不超过 9,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52%,
    具体数量以实际执行数量为准,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票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2021-043)。截至目前,周世平先生未偿还首创证券质押股份相关本金及利息,
    公司也暂未收到首创证券处置情况通知,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主要涉及控股股东周世平先生
    及其关联公司刑事案件,案件尚在审理中,不排除未来存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
    拍卖进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二:根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
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近期股价波动与公司基本面是否
匹配,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动幅度一致,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市
盈率、股价变动等情况,就短期内股价涨幅较大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
“其他事项类第 1 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公告,公
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关注及认真核实,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向控股股东家
属进行了询问。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
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
基本面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前未发生重大变化,股价波动远高于公司基本面变化
水平。
    截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收盘,公司股票市盈率为-16.36 倍、市净率为 14.77
倍。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相关行业数据,同行业公司股票平均市盈率为 73.27
倍、平均市净率为 3.17 倍,公司最新市盈率和市净率均大幅偏离同行业上市公
司水平。同时,近 3 月公司股票价格涨幅为 130.67%,同行业股票价格涨幅为
2.85%,对比同行业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问题三: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
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回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先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向
控股股东家属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问题四:根据本所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
在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公司近期不存在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公司通过电话沟
通、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保持交流,沟通内容均为公开
信息,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则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
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问题五:核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
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公司就是否存在近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书面函询,同时,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最近一个月《董监高每日持股变化》数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涉
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直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六:说明近期公共媒体是否报道了对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相关信息,如有,请说明相关报道是否符合你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是
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回复:经核实,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