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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1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事项
       1、公司下属子公司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大同”)
向公司关联方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并以资产的账面价值
作为本次转让的定价依据,定价公允。
       2、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是为了满足中植大同后续生产经营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满足公司发展需
要。
       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二、关于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的事项
       1、公司拟将江苏康盛管业有限公司和合肥康盛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房
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转让以资产评估
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
       3、我们认为,本次出售相关厂房和土地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和变现
低效资产,减轻经营负担,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
司的利益,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三、关于 2021 年度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
       1、公司拟向关联方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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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亿元,且公司无需提供相关抵押或担保,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
理的,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
分,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该借款事项。

    四、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
    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司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
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直接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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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于良耀                  李在军      俞   波




                                                    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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