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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2021-03-31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督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

事会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要求和意愿等因素。

    第二条 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

提下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的制定应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条 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

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21 年-2023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制

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实施上述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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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征求、

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总体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

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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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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