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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6-10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责任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
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
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
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业绩报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至少5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五)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  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交易
        所审核后在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
        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
        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
        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
        的负责人及信息员须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
        信息报告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根据董
        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
        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
        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后披露。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披露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公司《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
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
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