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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12-01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
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
有效,尚需提交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