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7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经讨论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提案》及公司2022年的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提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提案》提案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的相关事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总经理及其授权的人士负责办理
具体事项,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
专项存储和使用,能够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
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郭 斌
刘 菁
202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