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
料,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未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置换金额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
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黄 灿
雷新途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