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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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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261

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杭氧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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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
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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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1、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提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等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等事宜。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
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15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第一批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33元/股调整为14.73元/股;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3、2022年8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4、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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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需履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
销登记等程序。



二、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
派实施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83,491,7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6.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至下年度。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公式为:P=
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权益分派情况和回购价格调整公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后,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15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15.33元/股调整为14.7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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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的,
其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
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1名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文件,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系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20,000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1%、占本次回购
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02%。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第二条“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所述,鉴于公
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15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15.33元/股调整为14.7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7.11元/股,因
此本次回购价格为12.55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文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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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
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本次回购注
销的事由、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
时,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需履行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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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编号:
TCYJS2022H1261】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谭   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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