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相关会议材料,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批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
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技术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5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19.1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1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黄 灿
雷新途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