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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9-17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9月16日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
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
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
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的提案;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建议原提案股东不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建议。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在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股东、监事及独立董事征集议案,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
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采
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尽量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
除外。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真实、准确答复。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节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休会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
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
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
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议案表决结果以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议案做出的决议应列
明议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议案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布。
     第六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