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 571 87902200 传真:+86 571 8790165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346 号 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16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9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提案;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提案; 5.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2年8月25日发布的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分别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5、6项议案发表了意见,并 在2022年8月25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先认可及独立意见》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4名,代表股份共计647,746,062 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5.861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8名,代表股份共计67,604,583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8739%。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共计528,701,974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53.75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5名,代表股份共计119,044,088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12.1042%。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 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提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7,683,362股,反对股份数62,70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9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份数67,541,883股,反对股份数62,700 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073 %。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37,108,858 股,反对股份数10,637,204股,弃权股份 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35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56,967,379 股,反对股份数10,637,204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4.2656%。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37,106,858股,反对股份数10,639,204股,弃权股份数 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35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56,965,379股,反对股份数10,639,204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4.2626%。 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37,108,858股,反对股份数10,637,204股,弃权股份数 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357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56,967,379 股,反对股份数10,637,204 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4.2656%。 5.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47,746,062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 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67,604,583 股,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比例为100%。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36,562,058股,反对股份数11,184,004股,弃权股份数 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27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56,420,579 股,反对股份数11,184,004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3.456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得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编号:TCYJS2022H1346)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