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相关会议材料,经讨论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系在保证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
建设等各种资金需求,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
构性存款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事项。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黄 灿
雷新途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