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2-12-08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衢州杭氧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
资者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在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前,经过我
们事前认可。通过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衢州杭氧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参与挂牌的战略投资方资格符合
相关要求,本次交易价格按照公开挂牌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
有利于扩大衢州杭氧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业务规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综合竞
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经讨论,我们认为:衢州杭氧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引入战略
投资者将有利于增强其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加速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可持续发展。最终确定的投资方资格符合相关要求,本次
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定价系按照公开挂牌引入战略投资者价格执行,价格公
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黄 灿
雷新途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