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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扬: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谨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将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内饰”)100%
股权转让给浙江东顺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顺”),公司董事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之前担任浙江东顺的董事,金兴内饰为公司的关联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兴内饰及其关联方欠公司 33,251.05 万元,均为公司对外转让金兴内饰
股权之前由公司提供给金兴内饰及其关联方的借款,用于其生产经营。上述欠款按
照双方约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归还完毕。
    上述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继续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
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人民币 16.8 亿元的担保额度。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平邑支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1,7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082.55 万元。
    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签署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
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55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新能源驱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3,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 11 日
至 2026 年 6 月 11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5,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下属子公司浙江万里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吉孚汽车传动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
效期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
金额为 5,000 万元。
    2、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富源飞
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4 亿
元的担保额度。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签署了《保证合
同》,为参股公司富源飞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7,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6,736.88 万元。
    3、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万里扬
集团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额度。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
    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开发区支行签署了《保证
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00 万
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100 万元。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7,836.88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67,919.43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比例为 10.21%。
    上述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没有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了充分有效的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对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在受聘
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
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
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度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交易时的定价公
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3、相关关联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河清、吴月华、刘杨、
顾勇亭、胡春荣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 2020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颐丰、程光明、刘伟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