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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里扬:《万里扬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0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
的其它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1-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当已
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2-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3-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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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
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
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7-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8-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各部门、分公司以
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或本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分公司或本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9-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在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该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
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职责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
资料。
   (六)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
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 10 -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控股子
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
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五)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 11 -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六)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登载其他媒体,但登载时间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信息
收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类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 12 -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与公开信息制
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披露信息
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
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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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顾问、中介机构、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
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 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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