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10-20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限规定,作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已提交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现对议案及相关文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孙畅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孙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晓明___________ 唐林林___________ 曾会明___________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