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南: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 A0347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中南文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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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4月30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南红文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统 计20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703,431,472 股 , 占 贵 公 司 股份 总 数 的
29.411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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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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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21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03,229,272股,反对62,200股,弃权140,000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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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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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孙继乾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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