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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鑫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豁免履行承诺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12-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豁免履行承诺相关事宜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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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豁免履行承诺相关事宜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
履行维持公司控制权承诺(以下简称“本次豁免履行承诺”)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仅供
核查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豁免履行承诺
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二、     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
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公司、上市公司、晨
                         指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鑫科技
上海钜成                 指    上海钜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国浩律师、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豁免履行承诺相关事宜之专
                              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中小板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指
指引》                        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监管指引第 4 号》      指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
                              [2013]55 号)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
说明的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
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182 号):“请核实刘
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60 个月内是否拟维持或变更你公司控制权。如拟
维持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请说明具体的稳定措施并分析说明其有效性、是
否具有股份锁定等可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以及相关机制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
可靠,并请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相关承诺;如拟放弃你公司控制权的,
请详细披露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你公司股份的计划”。

     为回复深交所上述问询,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
内容如下:

    刘德群承诺:“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未来 60 个月内,本人将保持直接
或本人控制的主体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 15%,并且本人或本人控
制的主体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积极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
量超过其它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份数量,保证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改变。

    2、在前述期限内,本人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及本人一致行
动人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也不会
协助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3、在前述期限内,如出现任何可能危及本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等形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保证上市公
司控制权。若在未来需增持期间本人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原因不能及时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将保证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以保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4、在前述期限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根据上市公司届时发展状况和本人自有资金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对上市公司实
施增持或减持,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有(该等“持有”包含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其数量、占比足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
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在前述期限内,鉴于本次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已明确保证和承
诺“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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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与任何方协作(包括但
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等)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实时监督冯文杰对上述保证和承诺的履行情况,切
实保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未来 60 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前提下,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主体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实
际控制地位。若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晓庆承诺:“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未来 60 个月内,本人将保持直接
或间接与赵长松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 5%,并继续与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刘德群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积极协助刘德群维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保证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改变。

    2、在前述期限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根据上市公司届时发展状况和本人自有资金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对上市公司实
施增持或减持,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有(该等“持有”包含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其数量、占比足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
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在前述期限内,若出现任何可能危及刘德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本人将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
股份等形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保证刘德群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4、在前述期限内,鉴于本次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已明确保证和承
诺“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中
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与任何方协作(包括但
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等)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实时监督冯文杰对上述保证和承诺的履行情况,切
实保证刘德群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若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赵长松承诺:“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未来 60 个月内,本人将保持直接
或间接与刘晓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 5%,并继续与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刘德群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积极协助刘德群维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保证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改变。

    2、在前述期限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未来 60 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若出现任何可能
危及刘德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人将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
股份等形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保证刘德群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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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前述期限内,鉴于本次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已明确保证和承
诺“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中
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与任何方协作(包括但
不限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等)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权”,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实时监督冯文杰对上述保证和承诺的履行情况,切
实保证刘德群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若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经核查,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上述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
诺系回复深交所问询而自愿作出的承诺,不属于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
法定承诺,并且承诺人也未明确表示该等承诺为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


     二、     本次申请豁免履行承诺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申请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及上海钜成出具的《关于与
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及对晨鑫科技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说明》,刘德
群及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因偿还刘德群债务,拟处置各自所持有的晨鑫科技股票,
将该股票划转至上海钜成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用于抵偿上海钜成受让的对刘
德群的债权。如上海钜成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的债务处理中最终获得刘
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海钜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薛成
标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以下简称“本次控
制权变更”)。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并说明:因偿还
刘德群的债务,刘德群及刘晓庆拟处置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刘德群直接或
控制的主体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将低于 15%,刘德群的一致行动人刘晓
庆和赵长松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也无法维持不低于 5%,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拟变更为上海钜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拟变更为薛成标先生,刘德群及刘晓庆、赵长松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关于保证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此外,考虑到刘德群及刘晓庆仍被采取强制措施,
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也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因此,刘德群及刘晓庆、赵
长松向公司申请豁免履行上述《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中
的全部承诺内容。


    (二) 本次豁免履行承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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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五条及《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4.5.6 款的相
关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
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是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确实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
益的情况,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豁免履行承诺的审批决策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豁免履行承诺已履行的内部审批决策情况如下:


    1、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刘德群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关于刘晓庆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及《关于
赵长松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刘德群、刘晓庆及赵长松提交的《关于豁免履行承诺
的申请》后认为:

    (1)、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和赵长松在原承诺出具后具体情况发
生了较大变化,存在履行承诺的障碍,考虑到刘德群及刘晓庆仍被采取强制措
施,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豁免公司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刘德群、刘晓庆及赵长松关于豁免履行承
诺的申请,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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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刘德群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关于刘晓庆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及《关于
赵长松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刘德群、刘晓庆及赵长松的承
诺事项,不属于法定承诺,不属于现有规则下明确不可变更的承诺,三人在做
出承诺时没有明确表示不可变更或撤销。本次豁免公司股东刘德群、刘晓庆及
赵长松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股东
赵长松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控制权拟变更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控制权变更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德群,持有公司 25.28%股份,刘晓庆持有公
司 6.98%股份,赵长松持有公司 0.02%股份,二人均为刘德群的一致行动人。


     (二) 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钜成受让刘德群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股份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上海钜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上海钜成的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 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方的关联关系及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上海钜成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与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
无关联关系及对晨鑫科技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说明》及刘德群、刘晓庆、赵长松
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钜成及其实际控制人薛成标与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钜成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游戏和电竞业务,
上海钜成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和关联交易。本次控制权变更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钜成,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薛成标,但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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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函》系在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时应深交所问询自愿作出的承诺,并非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且相关股东在作
出承诺时未明确表明其不可变更或不可撤销。

    2、上海钜成及其实际控制人薛成标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
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钜成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和关联交易。本次控制权变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
钜成,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薛成标,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
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已经按照《监管指
引第 4 号》、《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了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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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豁免履行承诺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史        佳    佳


                                                    _______________


                                                            孙        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