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经过认真 审核,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刘德群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附生效条件的资 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姜 楠 骆祖望 简德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