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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鑫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30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
                                    -1-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及
与其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
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3-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
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信息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及其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4-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并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5-
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
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晨鑫科技       公司代码:002447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与公司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关系人                                  信息
                     类型   号码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的关系                     类型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时间          人
                                                                                                                         内容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