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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鑫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4月)2020-04-30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其他对重大信息可
能知情的人员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
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造成重大误解。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1-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
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的通知及作出的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若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指人民币,
下同);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2-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三)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发生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单独案件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3-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9.2 条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了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 50%以上、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
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进展,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5-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变动、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
面谈、电话、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快递、邮寄、当面递交等形式送达,并应确认董事会秘书收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报告义务人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判断,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进一步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如有需要,可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补充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予以配
合。经充分了解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6-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的进展情况,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报告、重大遗漏和
误导性陈述: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
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
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应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责任。
    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
保密协议的约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

                                   -8-
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法律的相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9-